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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人的迴避由誰決定

辦案流程律師解答 閱讀(2.22W)

司法鑑定人自行提出迴避的,由其所屬的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委託人要求司法鑑定人迴避的,應當向該鑑定人所屬的司法鑑定機構提出,由司法鑑定機構決定。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第三十二條 其他人員的迴避
本章關於迴避的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要求迴避、申請複議。

鑑定人的迴避由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