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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行政案件迴避由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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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機關行政案件迴避由誰決定?

公安機關行政案件迴避由誰決定?

公安機構負責人的迴避,由上一級的公安機構決定,人民警察的迴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構決定。

當事人申請回避和審判人員主動迴避。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決定。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申請人對迴避申請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對申請人的複議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審判人員主動迴避是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應當申請回避。迴避的規定同時適用於其他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二、誰有權決定迴避的人或組織?

1、法院院長:決定審判人員以及審判階段的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員的迴避。這裡要注意和民事訴訟的區別。在民事訴訟中,翻譯人員和鑑定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2、檢察院檢察長:決定檢察人員和審查起訴階段的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的迴避。

3、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偵查人員和偵查階段的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的迴避。

4、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本院院長的迴避。

5、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本院檢察長、同級公安機構負責人的迴避。

6、對申請回避的特定要求:申請回避應當明確提出理由,如果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回避,而沒有提出任何理由,或者所提理由不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情形的,由法庭當庭駁回,並不得申請複議。此外,對於迴避理由中的第5種情形申請回避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如果不能提供,法庭也可以當庭駁回。另外,提出迴避的方式,既可以書面方式,又可以口頭方式。

辦案的民警需要回避,由公安機構決定,對於迴避制度它適用於一些比較重要的事項,迴避的種類既包括自行迴避、申請回避,也包括指令迴避,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應積極行使自己的這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