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治安管理>

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誰決定

治安管理 閱讀(4.85K)

公安機關應當迴避的法定情形有:
①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辦案人民警察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近親屬,是指當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當事人包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和被侵害人。
②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辦案人民警察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這是指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辦案人民警察雖不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但是本案的處理結果直接涉及該負責人、人民警察或者其近親屬的利益。
③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人民警察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其他關係,是指人民警察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或者被侵害人的親戚、朋友、同學、戰友、同鄉或者與上述治安案件的當事人存在個人恩怨或者其他利害衝突等情況。有上述關係,並不一定要回避,只有在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處理的情況下才應當迴避。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