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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迴避決定由誰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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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迴避決定由誰做出?

在刑事的訴訟過程中如果發現了司法人員和其中一方當事人有關聯的話就會直接影響到案件的最後客觀性,國家為了讓司法問題不會出現嚴重的公正偏差就設定了迴避的制度,但是迴避制度裡應該讓更高等級的人做出決定。那麼,刑事訴訟法迴避決定由誰做出?

一、刑事訴訟法迴避決定由誰做出?

審判長、審判員由本院院長決定。前提:院長沒有為本案的審判人員。

第二十八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第三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第三十一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規定也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

迴避的程式

1、迴避的提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1條的規定,二審人民法院發現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違反迴避制度的,應當裁定撤消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迴避的審查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0條和第31條的規定,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的迴避,應當由法院院長審查和決定。

3、迴避的效力

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8條的規定,如果對迴避決定不服,可以當庭申請複議一次。如果沒有當庭申請複議,迴避決定就會發生效力。

綜上所述,訴訟中的當事人有關係的直接申請就能讓法官做出相應的迴避決定,但是如果是審判長即法官在某個案件的審判中如果有和當事人存在法律限制的某種關係的話,就需要讓更高階的院長來做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