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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行政案件迴避複議申請決定由誰做出?

行政訴訟 閱讀(1.38W)

一、駁回行政案件迴避複議申請決定由誰做出?

駁回行政案件迴避複議申請決定由誰做出?

當事人申請回避和審判人員主動迴避。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決定。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申請人對駁回相關的迴避申請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對申請人的複議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審判人員主動迴避是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應當申請回避。迴避的規定同時適用於其他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二、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是什麼?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1、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3、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覆,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6、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7、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對於迴避制度它適用於一些比較重要的事項,例如公司投資或者是進行商討一些大型活動,同時對於一些案件也是有必要的,如果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需要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如果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