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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證罪和包庇罪的區別在哪裡

包庇罪的構成要件有:
1.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犯罪物件是各種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人。
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窩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為。窩藏,是指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要件是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
偽證罪和包庇罪均屬於妨礙司法的犯罪。
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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