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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證罪與窩藏、包庇罪之間有哪些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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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證罪與窩藏、包庇罪之間有哪些區別

偽證罪是一種妨礙司法機關正常審判活動的犯罪。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偽證罪與窩藏、包庇罪都可能是出於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刑事責任的追究而進行的犯罪,二者的犯罪動機、行為方式都存在這一定的相似性,往往容易混淆。那麼究竟偽證罪與窩藏、包庇罪之間有哪些區別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什麼是偽證罪

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要成立偽證罪,須同時滿足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偽證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與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是複雜客體。

(二)客觀要件

偽證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偵查、起訴、審判中,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作虛假的證明、鑑定、記錄、翻譯的行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所謂作虛假的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指證人作了虛假的證明,鑑定人作了不符合事實真相的鑑定,記錄人作了不真實的記錄,翻譯人作了歪曲原意的翻譯。所謂隱匿罪證,指掩蓋歪曲事實真相、毀滅證據,將應該提供的證據予以隱匿。所謂與案件有重要關表的情節,主要是指對案件是杏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或者對罪行輕重有重大影響的情節。如果偽證的事實無關緊要、對案件的處理影響不大,不能以偽證罪淪處。至於偽證行為是否造成了錯判,不影響定罪,可作為量刑的情節予以考慮。

(三)主體要件

偽證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是在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鑑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

(四)主觀要件

偽證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自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虛假陳述是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但為了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而為之。如果行為人不是出於陷害他人的意圖或者隱匿罪證,就不能以偽證罪論處。

二、偽證罪與窩藏、包庇罪有哪些區別

(一)犯罪主體不同。窩藏、包庇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而偽證罪是特殊主體,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

(二)犯罪的時間不同。窩藏、包庇罪的實施可以在犯罪分子被採取強制措施之前,也可以在其被逮捕、關押又逃脫之後、而偽證罪的實施則只能是發生在判決之前的偵查、起訴和審理階段

(三)犯罪客觀方面的內容不同。窩藏、包庇罪一般表現為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或者幫助其逃匿,而偽證罪則表現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作虛假的證明、鑑定、記錄、翻譯。

(四)犯罪物件不同。窩藏、包庇罪的物件可以是未經逮捕、判刑的犯罪人,也可以是已經判決的犯罪人,而偽證罪的物件則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可以是有罪的人,也可以是被懷疑有罪而實際無罪的人。

(五)犯罪的目的不完全相同。窩藏、包庇罪的目的是使犯罪人逃避刑事制裁,偽證罪的目的則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到錯誤的刑事追究,也可以是隱若罪證使犯罪人逃避刑事責任。

由於不同的罪名最終判處的刑期完全不一樣,因此區分清是此罪還是彼罪非常重要。上文中小編對偽證罪與窩藏、包庇罪的區別做出了總結,這二者主要在五個方面是不一樣的。而在一些情況下作偽證,其實多半也有包庇犯罪分子的意圖,而此時就要根據二者的區別來準確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