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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作證罪和偽造證據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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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作證罪和偽造證據罪的區別

審判活動中,證據的完整性影響著案件的走向,如刑事案件中,證據不全,不能對犯罪嫌疑定罪。所以,在審判活動前,一定要收集完整的證據鏈,而且證據要合法合據,這樣才能解決最後的問題。依照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派出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時,要遵循一定的程式。證據收集和提供的主體必須具有合法性,這一點非常重要。為確保收集證據合法有效,法律禁止以非法和不正當的方法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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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證據罪和妨害作證罪

1、犯罪物件不盡相同。前罪的犯罪物件是證人和“他人”;後罪的犯罪物件一般來說是各類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

2、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前罪表現為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後罪表現為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這裡的當事人包括民事和行政訴訟中的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3、犯罪主觀方面的要求不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主觀方面必須出於幫助當事人的動機,且這是該罪必備的構成要件;妨害作證罪則無此要求。

4、成立犯罪的要求不同。前罪刑法沒有對此作出明文要求。而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情節嚴重通常是指因行為人幫助毀滅、偽造了證據,嚴重妨礙了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因行為人的幫助行為造成冤假錯案的;在大案、要案中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幫助多人或多次幫助他人毀滅、偽造證據;犯罪動機特別惡劣的;犯罪手段特別狡猾的;等等。

兩罪雖然存在上述差異,但對於以下情形應該如何定罪,則需進一步研究。即行為人幫助當事人阻止證人作證或指使他人作偽證的,應該如何定罪

我們認為,對於這種情況,應以妨害作證罪定罪處罰。以下針對幫助當事人阻止證人作證和幫助當事人指使他人作偽證分別闡述理由如下:

(1)前已述及,毀滅不同於隱匿。阻止證人作證只是妨害了證人的出現,或者說,妨害了證人證言這種證據的顯現。它不同於將證人殺害。如果將證人殺害,則是徹底使該證人證言消滅,屬毀滅證據。因此,妨害作證罪中的阻止證人作證不能被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中的毀滅證據所包容。從這個意義上講,幫助當事人阻止證人作證的行為不能構成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只能定妨害作證罪。

(2)前已述及,本文對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中的“幫助”作了最廣義的解釋,即,幫助是指行為人基於幫助當事人的動機而實施的所有毀滅、偽造證據行為,包括行為人直接為當事人實施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也包括出謀劃策唆使當事人實施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該解釋仍然不包括這種情形,即行為人基於幫助當事人的動機而指使他人偽造證據,因此,對此種情形只能以妨害作證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