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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證罪和包庇罪有哪些不同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06W)
偽證罪和包庇罪有哪些不同
我國刑法第305條和第310條分別規定了偽證罪和包庇罪。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它對於國家正常的司法秩序以及當事人的人身權利都有嚴重的危害,所以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統治者都對它進行了嚴格的規定。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做假證明包庇他,使其逃脫法律的制裁。包庇罪只能由作為方式實施,單純不提供證言、沉默不語或者不出庭作證行為,不屬於“做假證明包庇他人”的行為,不構成包庇罪。
(1)主體要件不同。前罪是特殊主體;後者犯罪是一般主體。
(2)實施犯罪的時間不同,前罪只能在偵查、審判階段實施;後罪則可以在犯罪分子被逮捕、關押前實施,也可以在被逮捕、判刑之後實施。
(3)犯罪的內容不同。前罪掩蓋的是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犯罪情節;後罪所掩蓋的可以是全部罪行或者重要犯罪事實。
(4)包庇物件的情況不同。前罪包庇的是在偵查、審判中,未被逮捕或者未被判決的未決犯罪嫌疑人;後罪所包庇的可以是未決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決犯人,或者是服刑中逃跑的犯罪分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