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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和包庇罪有什麼區別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6W)

徇私枉法罪和包庇罪有什麼區別

對於徇私枉法罪和包庇罪來說,其實很多人都分不清楚,因為一般在徇私枉法的時候基本都是具有包庇的意思,自然很多人就搞不清楚,為什麼有些情況下是定徇私枉法罪,而有些時候卻又認定為包庇罪。對此,本站小編總結了有關內容,馬上為你詳細解答這個問題。

一、徇私枉法罪和包庇罪有哪些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員,是特殊主體;而包庇罪是一般主體,即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

(2)犯罪手段不同。包庇罪通過作假證明、幫助毀滅罪跡、隱藏或毀滅罪證等手段,實現包庇行為,不要求利用職務之便進行包庇;而本罪的包庇手段,必須是利用職務之便,通過辦案活動,實現包庇罪犯的目的。

(3)犯罪發生的時間不同。犯包庇罪的人實施包庇行為,可以在犯罪分子犯罪後的任何階段實施,既可能在偵查、預審、起訴、審判階段實施,也可能在判決之後實施;而犯徇私枉法罪的人的包庇行為,一般發生在判決之前。如果司法工作人員在判決生效之後,實施舞弊行為,放走罪犯,使其逃脫懲罰的,則構成私放在押人員罪,而不能以本罪論處。

二、徇私枉法罪和偽證罪的區別

(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員;而偽證罪的主體是在偵查、審判過程中出現的四種訴訟參與人,即證人、鑑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

(2)客觀要件不同。本罪在客觀上須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徇私、徇情枉法的行為;而偽證罪除鑑定人、翻譯人、記錄人具有一定的身份,並有可能利用職務之便作偽證外,證人只是具有證人的身份,瞭解案件情況的人,不要求身份條件和具有利用職務之便的行為。本罪的犯罪手段廣泛,除在製造偽證、隱匿、銷燬證明材料上與偽證罪相同外,還可以在起訴、審判過程中曲解或濫用法律條文,玩弄或違反訴訟程式,使無罪的人受追訴、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訴:而偽證罪的行為人只能在偵查、審判過程中作虛假證明、作不符合事實的記錄、作違背事實的鑑定、作不符合原意的翻譯。

(3)犯罪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而偽證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民的人身權利。

看完了上文之後,大家應該知道徇私枉法罪和包庇罪之間的差異包括三個方面,即犯罪主體、犯罪手段以及犯罪發生的時間,但其實在立案標準和量刑標準上面,這兩個罪名的內容也是不一樣的。實踐中,對行為人定罪處罰的,需要結合具體的犯罪情況,這樣才不會出現定錯罪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