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訴訟違反級別管轄怎麼提出管轄權異議?
行政訴訟違反級別管轄的被告應該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管轄權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被告提出管轄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
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人民法院對管轄異議審查後確定有管轄權的,不因當事人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等改變管轄,但違反級別管轄、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二、行政訴訟級別管轄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五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六條 高階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八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行政訴訟當中的被告方基本上都是行政單位,但是,行政單位和自然人及法人組織在訴訟活動中那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行政單位可以就管轄權的問題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也不會因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是行政單位就隨便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