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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能和解嗎 | 刑事案件是否可以和解

刑事訴訟 閱讀(2.36W)

刑事案件能和解嗎 刑事案件是否可以和解

一、刑事案件能和解嗎

我們知道,刑事案件一旦立案,正常情況下是不能和解的。但是刑事訴訟法還規定了一些例外的情形。

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的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第一種情況,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第二種情況,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同時規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該程式。

二、影響法院應用刑事和解的因素有什麼

(一)被告人與被害人方面存在阻礙刑事和解達成因素

被告人方面阻礙刑事和解的主要因素在於經濟賠償能力問題。大多財產類犯罪案件的被告人自身經濟狀況較差,不少被告人根本無力賠償,因此寧願選擇接受刑罰;此外還有部分被告人未能真誠悔過,或屬於累犯,不具備適用刑事和解的條件,因此即便有賠償能力也不適用該程式。被害人方面,不少被害人報復觀念強烈,認為只有從嚴判處被告人刑罰才能平復怨憤、實現公正,因此拒絕和解;還有些被害人漫天要價,被告人難以接受無法達成和解時,被害人便不認可、不諒解被告人的悔罪表示,從而影響刑事和解程式的適用。

(二)賠償數額的合理性方面存在問題

在寬恕他人罪行還未成為民眾普遍接受的觀念前,刑事和解的達成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雙方能否就賠償數額達成一致。司法實踐表明,刑事和解賠償協議的合理性方面存在隱憂。在5起同樣造成輕傷結果的故意傷害案件中,被告人賠償的數額從3500元到4.2萬元不等,上下限間的差距達12倍。

(三)被告人悔罪與被害人諒解易形式化

法院適用刑事和解的前提之一是被告人“真誠悔罪”,但對悔罪本身難以進行標準化審查。如果當事人真實內心難以探尋,悔罪與諒解僅憑法官主觀感知與內心確信,形式上皆以“雙方同意和解、被告人賠償被害人損失、被害人出具諒解書”為通常表現模式,這樣不免讓人產生和解形式化之惑。

(四)不等同於“花錢買刑”

一些案件尤其是被告人和被害人財富、身份懸殊的案件被曝光後,網民要求重罰被告人的呼聲非常之高,此時如果當事人達成刑事和解,民眾就容易質疑刑事和解的正當性,指責權勢者能憑藉財富與地位為所欲為,甚至懷疑司法黑幕的存在。

刑事案件分為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其中自訴案件允許和解,這是眾所周知的,但就公訴案件來講在正常情況下其實並不允許和解,但凡事都有例外的情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的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而這涉及到的情況有兩種,上文中有介紹各位可以詳細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