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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案件可以和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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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自訴案件可以和解嗎?

刑事自訴案件可以和解嗎?

刑事自訴案件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輕微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和解的條件是: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

2、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

3、被害人自願和解。

需要指出的是,刑事和解必須是有被害人的案件,沒有被害人的案件,不能進行刑事和解。

二、刑事自訴案件二審可以調解或和解嗎?

1、刑事自訴案件二審可以調解或和解,調解結案的,應當製作調解書,第一審判決、裁定視為自動撤銷,法院對於調解結案或者當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訴案件,被告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予以解除。

2、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解釋:

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對第二審自訴案件,必要時可以進行調解,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調解結案的,應當製作調解書,第一審判決、裁定視為自動撤銷;當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自訴,並撤銷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

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調解結案或者當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訴案件,被告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予以解除。

第九十六條 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人民檢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調解。調解應當在自願合法的基礎上進行。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審判人員應當及時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達成協議並當庭執行完畢的,可以不製作調解書,但應當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九十七條 經調解無法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籤收前當事人反悔的,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訴訟一併判決。

第九十八條 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應當按自行撤訴處理。

第一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認定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對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一併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實際上,刑事自訴案件通過和解的方式處理,法律是比較支援的,因為和解之後一般就不再需要向法院起訴了,這樣對節約司法資源是有幫助的。告訴才被處理的案件是典型的自訴案件,至於其他型別的刑事案件,和解後是否還會承擔刑事責任,可以諮詢一下處理刑事案件的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