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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自訴案件可以和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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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法院可以對刑事自訴案件進行和解。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但該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該條中所言的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是指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也就是說,後果比較嚴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沒有受理的或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可以調解。對於一般的刑事自訴案件,法院可以進行調解。

刑法的自訴案件可以和解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