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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的再審和二審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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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審

民事訴訟中的再審和二審的區別是什麼?

二審又稱上訴審程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它是刑事訴訟中一個獨立的訴訟階段。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

上訴可以上訴狀提出,也可以口頭提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4條規定,上訴人上訴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

二、再審

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

不同的啟動再審的部門也反映了當事人有不同的申訴救濟途徑,當事人不僅僅可以到中級人民法院反映訴求,也可以到省高院、檢察院進行申訴。

1、提起再審的主體必須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或本院院長

2、提起再審的客體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或第二審案件的判決或裁定

3、提起再審的時間是判決或裁定生效以後六個月內提出;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再審是一項重要的訴訟程式制度,也是各國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縱觀各國的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對再審制度的規定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規定審判監督程式,即法定的機關和公職人員,基於法律賦予的審判監督權,對有錯誤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再行審理。因為審判監督程式是以審判監督權為基礎的,因此,一般對提起的期限不作強制性規定,對提起再審的條件和理由等也只作原則性規定。

另一類是基於當事人訴權的再審,即當事人不服已經生效的裁判,向再審法院提起再審之訴,再審法院對案件再行審理。各國一般對再審的條件和理由、再審的範圍以及提起再審的期限都作了具體的規定。

三、再審和二審的區別

(一)程式發生的原因或主體不同  

第二審程式是因為當事人不服一審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開始,即第二審程式的發生,是基於當事人行使上訴權。而引起審判監督程式發生的主體只能具有審判監督權的國家機關。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才能依審判監督程式提起再審。

(二)提起方式不同

上訴只能採用書面形式。再審程式的提起方式比較複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應提交申請書和生效法律文書。

(三)提起訴訟的時間要求不同  

上訴要受上訴期限的限制,且期限較短;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

(四)審理的物件不同

第二審程式是當事人因不服一審未生效裁判,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而發生,所以二審程式的審理物件,是一審裁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而再審程式的審理的物件是生效的法律文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具有強制性、排他性和穩定性,對法院、當事人和社會都具有約束力,任何人都無權改變。只有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使監督權引起再審程式的發生或者當事人依法申請再審引起再審程式的發生,才能對該判決、裁定再次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判。

(五)審理的理由不同

二審案件審理的理由是對第一審人民法院未生效裁判不服,請求二審法院繼續審理並作出裁判。再審案件的審理的理由是生效裁判確有錯誤。為了糾正錯誤的生效裁判,確保案件的質量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只能採用審判監督程式予以糾正。

(六)適用的程式不同   

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不能適用簡易程式,只能按第二審程式進行審理,對事實清楚、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上訴案件,可以逕行判決、裁定。再審沒有設定專門的審判程式。對再審案件的審理,不是適用第一審程式,就是適用第二審程式。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審理第一審案件只能適用第一審程式,審理第二審案件只能適用第二審程式。對再審程式,不論適用一審程式還是二審程式審理再審案件,應當一律開庭審理,不得逕行判決。

(七)審結期限不同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在第二審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在3個月內不能結案,需要延長審結期限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審限。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對裁定的上訴案件的審結期限,不能延長。再審案件的審理期限分別按照第一審程式或者第二審程式審理期限確定,審理期限自決定再審的次日起計算。

(八)裁判的效力不同  

按第二審程式所作的判決、裁定,一經宣告和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是不準再行上訴的終局裁判。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均應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按一審程式裁判的再審案件,在上訴期間內暫不生效;按第二審程式裁判的再審案件,一經宣告和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區分民事訴訟中二審和再審有什麼區別有很大的意義,雖然我國是二審終審,但是還可以用再審程式來補充二審程式中沒有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因為民事訴訟中的再審程式不是一種獨立的程式,很多都可以適用二審程式的內容,只有把握好了二審程式和再審程式之間的區別,才能更好的利用二審程式來促進再審程式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