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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審抗訴出庭公訴人的任務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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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審抗訴出庭公訴人的任務是什麼?

一、刑事二審抗訴出庭公訴人任務是什麼?

檢察人員出席刑事抗訴案件法庭的任務是:

1、支援抗訴;

2、維護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

3、代表人民檢察院對法庭審判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

檢察人員在審判長的主持下訊問被告人、訊問應當圍繞抗訴理由以及對原審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有爭議的部分進行,對沒有異議的事實不再全面訊問。

訊問前應當先就原審被告人過去所作的供述是否屬實進行訊問。如果被告人回答不屬實,應當訊問哪些不屬實。針對翻供,可以進行政策攻心和法制教育,或者利用被告人供述的前後矛盾進行訊問,或者適時舉出相關證據予以反駁。

二、抗訴案件檢察人員要準備哪些工作?

收到刑事抗訴案件開庭通知書後,出席法庭的檢察人員應當做好如下準備工作:

1、熟悉案情和證據情況,瞭解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材料是否發生變化;

2、深入研究與本案有關的法律、政策問題,充實相關的專業知識;

3、擬定出席抗訴法庭提綱;

4、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按照第二審程式提出抗訴的案件決定支援抗訴的,應當製作支援抗訴意見書,並在開庭前送達同級人民法院。

三、檢察院抗訴的情形有哪些?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綜上所述,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後,檢察院作為公訴人,在被告人家屬申訴下,可以發起抗訴,要求法院重新審理。公訴人在二審開庭後的任務主要是提出抗訴,維護當事人利益,並且對法院一審判決中的不合法不合規做出說明,監督二審法院的審判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