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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控告和申訴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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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控告和申訴的區別是什麼?

在我的現實生活當中,普通老百姓之間經常會因為一些問題發生糾紛,發生糾紛的話,肯定是需要解決的,解決糾紛的方式,在我國有很多種,比如說調解以及訴訟方式在訴訟的過程當中也有著,申訴和控告,很多人都想了解一下。刑事訴訟法控告和申訴的區別是什麼?


一、刑事案件申訴控告有什麼區別?

1、享有權利的主體不同。申訴是指沒有上訴權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認為確有錯誤,向原審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處理的一種訴訟請求。《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2款、3款規定,“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該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由此可以得出控告人是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或其訴訟代理人。

2、提出的時間不同。申訴人應當是原審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訴是一種補救措施,只發生在判決結果生效以後。控告的目的在於要求依法予以懲處的行為。控告發生在判決以前。

3、針對的物件不同。申訴是事後的補救,申訴的物件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在申訴期間,原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如發現申訴有理的,由法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再審。控告是指向司法機關揭露違法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控告的物件是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

二、刑事案件中如何行使申訴和控告的權利?

申訴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調解發生法律效力之後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45條,“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訴、上訴、申訴、申請等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書寫有困難的,除另有規定的以外,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製作筆錄或者記錄在案,並向口述人宣讀或者交其閱讀。”由此得出申訴的提出的形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申訴最遲應在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訴一次;對刑事案件申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申訴狀,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請求、申訴事實與理由;2、原生效刑事判決書、裁定書,經過人民法院複查後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3、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影印件或者照片。

控告的目的在於懲治犯罪,是刑事案件立案材料的主要來源,所以控告是在審判前提出。《刑事訴訟法》第109條,“控告可以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提出。屬於口頭控告的,接待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控告人簽名或蓋章。接受控告的工作人員應當告知控告人:控告應實事求是,不得誣告陷害他人,並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提出控告的形式沒有限制,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首先,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刑事訴訟法當中所規定的控告和申訴是有著巨大區別的,它們的權利主體是不一樣的,控告他指的是沒有上訴權的人所進行的一種控告除此之外還給大家介紹了申訴和控告的具體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