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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複議有哪些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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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複議有哪些相關內容?

我國的訴訟法包括了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三種類型,如果案件當事人對訴訟過程當中的某些決議不服的話,就可以申請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複議並不是可以隨意進行的,而是有相關的規定程式和條件的。那麼,我國刑事訴訟法複議有哪些相關內容?

刑事複議、複核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複議複核案件程式規定》

受案範圍:1、對駁回申請回避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律師可以提出; 2、對沒收保證金決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3、保證人對罰款決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4、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5、移送案件的行政機關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該行政機關可以提出。

申請條件:申請刑事複議應當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刑事複議、複核,應當書面申請。申請刑事複議條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屬於本機關受理;申請人具有法定資格;有明確的刑事複議請求;屬於刑事複議的範圍;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所附材料齊全。

法定程式、時限:

1、對駁回申請回避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申請後五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五個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2、對沒收保證金決定和對保證人罰款決定申請刑事複議,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決定書五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一次。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複核申請後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3、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七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一次,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複核申請後三十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案情重大、複雜的,經刑事複議、複核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時限至三十日,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另,申請人也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機關申請立案監督。

4、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對不予立案決定申請刑事複議的,應當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三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三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

包括了行政複議複核的受理範圍受理條件以及法定的程式和時間限制幾個內容,如果符合法定的條件,當事人想要申請複議,就應當在收到決議書的5日之內向公安機關申請訴訟複議,否則就錯過了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