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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傳刑事訴訟法的相關知識有哪些?

刑事訴訟 閱讀(2.93W)

拘傳刑事訴訟法的相關知識有哪些?

拘傳這個詞想必大家都聽說過,在一起刑事案件中,司法機關可以對相關案件的嫌疑人或者被告採取拘傳措施進行案件的審訊工作,拘傳是一種強制性措施,因此需要有相關的手續流程才能進行。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拘傳刑事訴訟法的相關知識有哪些?

拘傳刑事訴訟法的相關知識有哪些?

  一、什麼是拘傳?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拘傳是我國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體系中最輕的一種。

  二、 拘傳和傳喚的區別

在刑事訴訟中,拘傳和傳喚雖然都是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訊問,但二者是性質不同的訴訟行為。具體來說,拘傳和傳喚兩者的區別表現在: 1、強制力不同,傳喚要求被傳喚人自動到案,而拘傳則是強制被據傳人到案; 2、適用的物件範圍不同,傳喚適用於所有當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拘傳的物件只限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其中,傳喚並非拘傳的必經程式,公檢法可以直接拘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三、 拘傳的決定主體和執行主體

有權決定適用拘傳的機關包括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其他行使偵查權的機關也有權適用拘傳的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執行拘傳決定的權利。

  四、 拘傳的期限

《高檢刑訴規則》第80條規定:一次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兩次拘傳間隔的時間一般不得少於12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拘傳時,執行人員不得少於2人,且應當出示拘傳票。

  五、拘傳的主要程式是:

1、填寫《拘傳證》,並報負責人審批。辦案人員根據辦案情況,認為需要採用拘傳措施的,應首先填寫《拘傳證》,然後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負責人審批。

2、拘傳的執行。拘傳應當由兩人以上的執行人員執行。拘傳時,應當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對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械具,強制到案。

3、拘傳的次數與時間。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拘傳次數,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不得以連續拘傳的方式變相拘禁被拘傳人。拘傳持續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2 小時。如果在12小時內訊問不能結束,要立即放回。如果需要,可再次拘傳。兩次拘傳之間的間隔時間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要保證被拘傳人有充分的休息時間。

4、拘傳的地點。根據公安部《規定》第60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5條規定,拘傳的地點,應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縣以內。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戶籍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市、縣的,拘傳應當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市、縣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戶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縣內進行。

5、拘傳的結果。公、檢、法機關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傳到案後,應當立即訊問。訊問結束後,應根據案件的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認為依法應當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可以採用其他相應的強制措施;認為不宜適用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立即釋放,不得變相扣押。

上文所述就是拘傳刑事訴訟法的相關知識,我們瞭解到拘傳和傳喚的區別以及拘傳的主要程式,我們的司法機關要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進行拘傳首先要有拘傳證上報於法院進行審批,然後才能展開拘傳工作。其他相關資訊請聯絡本站進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