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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關於新證據的規定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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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新證據認定的若干程式的規定(試行)為了規範法官在審判中對新證據的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民事審判經驗和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民事訴訟法關於新證據的規定內容有哪些?

第一條當事人應在舉證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任務。當事人超過舉證期限提交的證據,按本規定處理。本規定中所指新證據,包含可視為新證據的情形。

第二條法官應將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告知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之前,或重新指定舉證期限時,對案件審理結果有重大影響的事項,法官可以作特別說明。

第三條舉證期限屆滿後,一方當事人在庭審前或庭審時向法庭提交證據的,如對方當事人未提出證據超過舉證期限的抗辯,亦未拒絕質證,可直接進行質證。就某一證據已超過舉證期限提出異議,應由當事人自行提出,法官一般不主動提示。

第四條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在庭審前或庭審時向法庭提交證據的,對方當事人認為該證據不是新證據,已超過舉證期限,並表示不同意質證的,法官應當就該證據是否屬於新證據,聽取雙方意見。

第五條

當事人在庭審結束後再向法官提交證據的,法官進行初步審查認為屬於新證據且確有必要的,可以組織聽取雙方意見。法官進行初步審查認為不屬於新證據的,一般不再組織質證。

第六條

提供證據的一方當事人須對該證據屬於新證據承擔舉證責任。在聽取雙方意見過程中,法官應告知雙方當事人舉證責任的分配,並告知當事人就該項證據是否屬於新證據聽取意見與對該項證據的質證並不相同。

第七條

在針對某證據是否屬於新證據,聽取雙方意見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提出要進一步收集證據進行反駁的,法官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指定一個新的舉證期限。

第八條 就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是否屬於新證據而聽取雙方意見的,可以在開庭審理的事實調查階段進行,亦可以單獨進行。

第九條

聽取雙方意見後,法官認為屬於新證據的,應當將認定的結果明確告知對方當事人,要求其進行質證。法官認定不屬於新證據的,可以詢問對方當事人是否同意質證。不同意質證的,不再就該證據組織質證。

第十條

審理過程中,若法官暫時無法對該證據是否符合新證據的認定條件作出判斷的,也可以要求對方當事人先進行質證,但法官應告知當事人質證並不表示認可該證據是新證據。當事人不同意質證的,法官應告知該當事人,如法院認定屬於新證據的,其現在不同意質證,將被視為放棄質證權。

綜合上面所說的,證據是由案件的當事人來進行提供,法院在對案件進行判決時也會根據證據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如果一方提出新的證件,必須要在規定的舉證期限內,如果逾期進行提交,在針對是否屬於新的證據時就會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