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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中的複議有哪些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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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中的複議有哪些條文?

當事人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立案的時候,如果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當事人不服的話,可以提請複議,作為一項重要權利,複議在刑事訴訟中用的也比較普遍。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在複議複核方面有相關規定,那麼刑事訴訟法中的複議有哪些條文?下面小編就給大家簡單做個羅列。

一、刑事訴訟法中的複議有哪些條文?

1、《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2、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3、第一百九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4、第三百零五條 人民法院經審理,對於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5、第一百九十九條  在庭審過程中,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被罰款、拘留,被處罰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複議。

二、哪些人不能發起刑事訴訟複議?

1、對駁回申請回避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律師可以提出;

2、對沒收保證金決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

3、保證人對罰款決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

4、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

5、移送案件的行政機關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該行政機關可以提出。

三、申請刑事複議的期限是多久?

申請刑事複議、複核應當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應當在障礙消除後五個工作日以內提交相應證明材料。經刑事複議、複核機構認定的,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法定申請期限內。 前款規定中的“其他正當理由”包括:

1、因嚴重疾病不能在法定申請期限內申請刑事複議、複核的;

2、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法定申請期限內不能確定的;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併、分立或者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申請期限內不能確定的;

4、刑事複議、複核機構認定的其他正當理由。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中的複議規定還是比較多,其明確規定了申請刑事訴訟複議的條件及不能申請複議的情形。並對申請刑事複議的期限做出了要求。按照規定,當事人申請複議的,應該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並且提交有關材料。如果當事人申請複議的時間因為不可抗力延長,則應該寫一份證明。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