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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移送案件法條具體內容有哪些?

刑事訴訟 閱讀(2.72W)

刑事訴訟法移送案件法條具體內容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是我國制定並且認可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維護了守法公民的權益,它也懲罰了違法犯罪分子的行為,法律是公平的,但法律具體條款對於我們也許有些陌生,刑事訴訟法移送案件法條主要說了什麼請參照下文對此有所瞭解。

一、刑事訴訟法移送案件法條具體內容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立案的材料來源 對立案材料的接受和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二、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

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

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

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三、一人犯數罪怎麼確定管轄

1、次罪隨主罪管轄的原則。

在立案之前,如果能夠根據控告、舉報、報案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等材料,分清主罪和次罪的,應該由對主罪享有管轄權的機關統一偵查,對次罪有管轄權的機關積極配合。

2、優先管轄原則。

這主要適用於以下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立案前主罪和次罪難以分清,而又不能通過協商予以解決的,各部分罪行應當統一由最先接到報案、控告、舉報、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等立案材料的機關立案偵查,另一個機關積極協助。另一種情況是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後的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還犯了屬於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管轄的罪行。如果已立案偵查的罪行是主要罪行,則由立案機關為主進行偵查;如果新發現的罪行或者犯罪嫌疑人新犯的罪行是主罪,則可以由對該罪行有管轄權的機關為主進行偵查。

閱讀了上文,相信大家也都明白,不是所有的法院都有同等的權利,每個法院的管轄範圍有所不同,一個案件具體交給哪個法院受理,就要參照刑事訴訟法移送案件法條,所以,移交之後所有關於案件的材料和證明材料等也會一併送到受理該案件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