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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二審哪些案件可以不開庭

刑事訴訟 閱讀(1.42W)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刑事案件二審哪些案件可以不開庭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一十七條

下列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開庭審理:(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上訴案件;(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四)應當開庭審理的其他案件。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沒有上訴,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上訴案件,雖不屬於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有條件的,也應當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