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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再審應當開庭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訴訟 閱讀(5.44K)

刑事案件再審應當開庭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再審的提起方式,可以是上級人民檢察院抗訴,也可以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申訴。刑事案件再審應當開庭審理的情形有哪些?哪些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

刑事案件再審應當開庭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案件再審時是不是要開庭審理,視情況而定。下列再審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開庭審理:

(1)依照第一審程式審理的;

(2)依照第二審程式需要對事實或者證據進行審理的;

(3)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的;

(4)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加重刑罰的;

(5)有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情形。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下列再審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重的;

(2)1979年《刑事訴訟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3)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原審自訴人已經死亡、或者喪失刑事責任能力的;

(4)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監獄服刑,提押到庭確有困難的;但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應徵得檢察院的同意;

(5)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按“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7日以前通知檢察院”的規定,經兩次通知,檢察院不派員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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