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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審哪些案件必須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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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二審不一定要開庭審理。自訴案件中只有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除此之外,可以不開庭。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民事二審哪些案件必須開庭審理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