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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案件要開庭審理嗎如果不開庭會違法嗎

行政處罰 閱讀(6.79K)

1、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2、刑事訴訟中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除上述案件外,其他案件一般不開庭審理。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對應當開庭審理而未開庭審理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反映情況,也可以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二審案件要開庭審理嗎如果不開庭會違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