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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二審可以不公開宣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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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二審可以不公開宣判嗎?

一、刑事案件二審可以不公開宣判嗎?

刑事案件二審不可以不公開宣判,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刑事案件從開庭到做出判決的期限法律並沒有強制性規定,只要在審限內審結就是符合程式的,刑事案件二審的審限是二個月,經批准還可以延長。

二、相關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對審判期限的規定有以下條款: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第二百一十四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第二百三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當事人若是對檢察院的一審宣判的結果存在異議,可以委託律師在拿到宣判出之後的半個月內再次提出訴訟的請求。根據規定,二審的刑事案件,必須要公開審理,並且公開宣判。但是對於那些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案件,以及其他的侵害他人隱私的案件,不會公開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