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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審案件開庭前準備哪些資料

刑事訴訟 閱讀(2.03W)

一、在二審案件開庭前準備哪些資料

在二審案件開庭前準備哪些資料

當事人在開庭時,只要如實陳述自己的問題,或者為自己答辯即可,不需要刻意準備,做到隨機應變即可。當事人應該瞭解以下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

(四)宣讀鑑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鑑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二、民事案件二審開庭流程是什麼

1、立案

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證據交換;

上訴的裁定或者判決,又告訴庭審查後直接進行裁決。

2、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1】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6】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維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7】宣判。

3、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或者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申請再審。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在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

案件經過一審後,如果沒有宣判的話是需要進行二審的,當事人在二審階段需要全力的準備為自己答辯或者尋找證據幫助自己答辯,其他的資料不用刻意準備的,只需要按照案件審理規定進行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