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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可以更改時間開庭嗎

刑事訴訟 閱讀(2.24W)

一、刑事案件可以更改時間開庭嗎?

刑事案件可以更改時間開庭嗎

刑事案件可以更改時間開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98條的規定,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四百五十五條規定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訴人可以建議法庭延期審理:

(一)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補充偵查或者補充提供證據的;

(二)被告人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需要補充偵查進行查證的;

(三)發現遺漏罪行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雖不需要補充偵查和補充提供證據,但需要補充、追加或者變更起訴的;

(四)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鑑定人出庭作證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提出意見的;

(五)需要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六)公訴人出示、宣讀開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證據以外的證據,或者補充、變更起訴,需要給予被告人、辯護人必要時間進行辯護準備的;

(七)被告人、辯護人向法庭出示公訴人不掌握的與定罪量刑有關的證據,需要調查核實的;

(八)公訴人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證明,需要調查核實的。

其實不管是刑事還是民事案件,相關的程式法當中,沒有特別準確的規定法院的開庭時間,所以,開庭時間是由法院根據案件的材料自行決定的,在人民法院已經確定下來了開庭時間的情況下,有需要的話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重新更改開庭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