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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刑事案件可以延期審理

刑事訴訟 閱讀(1.95W)

哪些刑事案件可以延期審理

法官在對刑事案件進行審理的時候,必須要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中的期限進行,這樣才能保證案件可以儘快的得到處理,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責任。但有的情況下卻出現了延期審理的情況,那實踐中哪些刑事案件可以延期審理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吧。


一、哪些刑事案件可以延期審理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二、案件延期審理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五十七條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是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

法庭宣佈延期審理後,人民檢察院在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沒有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按人民檢察院撤訴處理。

第一百五十九條合議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起訴和移送的證據材料中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材料的,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

第一百六十四條對於辯護人依照有關規定當庭拒絕繼續為被告人進行辯護的,合議庭應當准許。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合議庭應當宣佈延期審理,由被告人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為其另行指定辯護律師。

第一百六十五條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的,應當同意,並宣佈延期審理。

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合議庭同意的,應當宣佈延期審理。

重新開庭後,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重新委託的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律師為其辯護的,合議庭應當分別情形作出處理:

(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許。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辯護律師,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釋第三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許。

依照本解釋第一百六十四條、本條第一、二款規定另行委託、指定辯護人或者辯護律師的,自案件宣佈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時間不計入審限。

但法官在作出延期審理決定的時候,必須要有符合延期審理的情形才可以,否則的話就是違法延期審理,此時就會追究法官的責任。而案件若被延期審理的話,那麼當事人需要注意上述的一些問題,這對案件的審理影響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