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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發回重審條款具體內容?

刑事訴訟 閱讀(1.53W)

刑訴法發回重審條款具體內容?

我國現在的刑訴法發回重審條款案件的事由有兩種,一種是由於原來的判決證據不足和事實不清楚,另外一種就是原來判決所實行的法定程式不對而重新發回重審的,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服的原、被告(民事訴訟),上訴後二審法院撤銷原一審判決發回重審,重審後還是不服想上訴,問這種情況下的改判機會大不大的問題。那麼接下來,小編就解釋一下刑訴法發回重審條款的具體內容。

一、刑訴法發回重審條款

發回重審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第一審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通過裁定的方式,撤銷原判,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包括兩種案件: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中,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的情形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所謂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的情形包括:

(1)違反刑事訴訟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如,案件性質不是涉及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犯罪嫌疑人也不是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但在一審中沒有實行公開審判。據以定案證據沒有當庭質證等等。

(2)違反迴避制度的。合議庭組成人員中及有關人員依法應當迴避而不迴避的。例如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或者其他應當自行迴避的人員沒有迴避等。

(3)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如某審判員在庭審中未允許被告人進行辯護或者最後陳述;未依法為盲、聾、啞、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對當事人、辯護人關於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申請置之不理或無理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民事賠償要求未依法受理等。

(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如,不具備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或人民陪審員法定資格的人蔘加合議庭;實際參加法庭審理的法官與法律文書中署名的審判長、合議庭成員不一致;審判委員會在委員未過半數的情況下研究並決定案件等。

(5)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法律規定重審程式的司法制約機制並將案件發回重審之前,應徵求同級人民檢察院的意見,如果存在證據不足或者起訴理由不充分,法院有理由拒接二次重審。

二、民訴法重審條款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