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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第37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刑事訴訟 閱讀(1.32W)

刑訴法第37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在法院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被告有權聘請代理律師為其辯護,這體現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律師參加刑事訴訟辯護,刑事訴訟法有明確的條文,其中第37條就是關於這方面的。那麼,刑訴法第37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麼?下面小編結合刑訴法有關知識給大家講一講。

一、刑訴法第37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訊,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二、刑事訴訟中律師的調查取證權是如何體現的?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不能只憑閱卷和會見被告人掌握的情況進行一般性的辯護,而是應當去收集有利於被告人一方的證據,並根據掌握的證據去進行辯護,從而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利。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個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他們收集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罪重還是罪輕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在遭到拒絕時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收集調取證據,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向被害人、被害人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證據的,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利,防止被害人一方的證人迫於威脅或者受到引誘而作假的證詞,法律規定必須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

綜上所述,根據刑訴法第37條的規定,刑事訴訟辯護律師必須持證上崗,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通訊,會面。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必須向檢察院提出申請,看守所會在不遲於48小時內做出安排。這是律師調查取證權的具體體現,有利於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