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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275條的具體內容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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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275條的具體內容是怎樣的?

我國刑訴法對各種各樣的犯罪應該判處的刑事處罰都作了具體的規定,其中在刑訴法275條中對故意毀壞財物罪的量刑作了具體的規定。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在主觀上故意破壞公私財物,且數額較大或者情節比較嚴重所構成的犯罪,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刑訴法275條的具體內容以及構成該罪的要件有哪些。

一、刑訴法275條的具體內容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犯罪物件可以是各種形式的公私財物,包括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等。但是,如果行為人所故意毀壞的是本法另有規定的某些特定財物,危害其他客體要件的,應按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例如,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裝置、易燃易爆裝置、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則第2章有關罪名論處。

2、故意毀壞財物罪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毀滅,是指用焚燒、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損壞,是指使物品部分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毀壞公私財物的方法,有多種多樣。但是,如果行為人使用放火、決水、投毒、爆炸等危險方法破壞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關犯罪論處。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行為,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毀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壞手段特別惡劣的;毀壞急需物品引起嚴重後果的;動機卑鄙企圖嫁禍於人的,等等。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情節較輕的,是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規定處罰。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已滿16歲的人犯本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3、故意毀壞財物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故意毀壞財物罪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獲取財物而是將財物毀壞。這是侵犯財產罪中毀財型犯罪與其他貪利型犯罪的根本區別。犯罪動機各種各樣,一般是出於個人報復或妒嫉等心理。除本法特別規定的失火、過失決水、過失爆炸以及過失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裝置、易燃易爆裝置、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犯罪需按有關條文追究刑事責任外,過失毀壞公私財物的,不構成犯罪,屬於民事賠償問題。

有嚴重情節的犯罪行為判處三到七年的刑罰。故意毀壞罪毀壞的是他人的財物,侵犯了他人的權益,該犯罪行為是行為人故意實施的,如果行為人只是因為過失等行為造成物品毀壞的,不構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