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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91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刑事訴訟 閱讀(2.28W)

《刑訴法》91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刑事案件發生時,公安機關接到群眾報案後,會立案偵查,對於查清犯罪事實的,公安機關會報請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批捕。關於逮捕方面的規定,《刑事訴訟法》有很多條文,其中就包括第91條。那麼《刑訴法》91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具體瞭解下。

一、《刑訴法》91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1、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2、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3、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三、哪些情況適用於行政拘留?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綜上所述,我國刑事訴訟法對逮捕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其中刑訴法93條規定,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實施逮捕,必須出示逮捕證,並在24小時內通知到犯罪嫌疑人的家屬。對於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該及時送到看守所羈押,如後期發現證據不足,採取強制措施有誤,公安機關應立即釋放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