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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險法條款具體有哪些內容?

保險理賠 閱讀(8.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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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險法條款具體有哪些內容?

為了提高個人的抗風險能力以便在突發危機時為自己分擔壓力,人們通常都會為自己、家人、愛車等等買一份保險。可見保險對於現代社會的平穩執行也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有適應社會發展變化的保險法也不可或缺。那麼新保險法條款在哪些方面需要大家重點關注呢?

新《保險法》最核心的三大變化是突出了保護被保險人,突出了加強監管和防範風險,突出了拓寬保險服務領域,對保險業的依法合規經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體來講,新保險法內容與舊保險法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增設不可抗辯規則、核保期也能獲得賠償、財產轉讓理賠並明確人身保險合同特殊情形的理賠。增設不可抗辯規則新保險法增設了不可抗辯規則,規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險合同成立滿兩年後,保險公司不得再以該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解除合同。核保期也能獲得賠償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這就意味著,核保期間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不能推脫責任。財產轉讓理賠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受讓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公司自接到通知後30天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並且,保險公司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明確人身保險合同

特殊情形的理賠

(1)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利益衝突與財產保險不同,人身保險合同中存在“受益人”這一主體,而且受益人和被保險人往往不是同一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二者的利益不無衝突,理賠中較易發生爭議。比如,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時,保險金作為誰的遺產?對該爭議點,新保險法明確:“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也就是說在同時死亡情形下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險人死亡在後,其立法意旨也是側重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畢竟受益人的權利是來自被保險人的意志和讓渡。

(2)受益人故意加害受害人應獲賠償舊保險法規定,如果投保人和受益人故意造成損害被保險人的人身利益,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原法的規定對於無辜的被保險人來說是不公平的。新法有針對性地進行了修改完善,規定“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但保險人不因此免除保險責任,仍然應當向其他受益人、被保險人或其繼承人賠償,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護了被保險人的利益。

這次保險法的修改有哪些特點?人們上保險就是為了求得保障,新保險法最大的特點就是更進一步規範保險活動,使保險又多了一些保障性,符合了人們上保險的需求。投保人在投保時故意隱瞞了被保險人的病史怎麼辦?新《保險法》對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做了更寬鬆的規定,告知範圍僅以保險公司的詢問為限。換句話說,保險業務員沒有詢問的事項,投保人可以不告知。

即使投保人在投保時“故意”隱瞞了病史,若保險合同從成立之日起已經超過了兩年,保險公司就不能以“客戶未履行告知義務”為由解約或拒賠。這既減輕了投保人告知義務負擔,也限制了保險人的抗辯權利。財產保險合同存續期間,如果保險標的因買賣、贈與等發生轉讓,轉讓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賠不賠?對於財產保險來說,這是過去存在的較大爭議的問題。

新《保險法》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比如,汽車保險合同在沒到期之前,汽車的主人將汽車賣給他人時,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公司自接到通知後30天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同時,新《保險法》還規定,保險公司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相應新保險法條款出臺後,解決了很多現實生活中的爭議,理清了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公司之間的關係。讓投保人在選擇保險產品時更加放心,更加順利。相信大家按照新保險法條款規定的相關內容在購買商業保險後可以充分的保障自己的民事權益,增強自己在面對突發事件時的抗風險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