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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訴法第八十九條具體內容是什麼?

刑事訴訟 閱讀(2.7W)

新刑訴法第八十九條具體內容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又簡稱為刑訴法。該法律對刑事訴訟相關事項做出來一系列具體的規定。這些規定不都是針對普通民眾的,其中,第八十九條就與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有著很大的關係。那麼,新刑訴法第八十九條具體是什麼?一起隨小編來詳細的瞭解一下吧!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公安機關提請逮捕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程式

首先,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由承辦人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提請批准逮捕書中應寫明嫌疑人的基本情況和簡歷,所犯罪行及主要證據認定的罪名,提請批准逮捕的法律依據,最後由公安局長簽名或蓋章,提請批准逮捕書是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依據。為有利於及時地做好審查工作,人民檢察院在必要時,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其次,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及時審查。審查批捕,應由專門的檢察人員負責審查,提出意見,經集體討論後,再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要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審查批捕,一般根據公安機關移送的案卷、證據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以確保批捕質量,但不應另行偵查。審查批捕應著重審查速捕的首要條件是否具備,是否有確實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了犯罪行為。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已經適用拘留而提請批捕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未適用拘留而提請批捕的案件,應當在15日內決定是否批准逮捕,重大、複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

第三,審查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後,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如下決定:

(1)批准逮捕決定。凡符合逮捕的三個條件,應制作批准逮捕決定書。決定書中應寫明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時間,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罪名,審查後的意見和決定批准逮捕。批准逮捕決定書應送交同級公安機關,由同級公安機關填發逮捕證後立即執行逮捕,並將執行回執在3日以內送達作出批准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如果未能執行,也應當將執行回執送達人民檢察院,並寫明未能執行的原因。如果公安機關發現逮捕不當,應當及時予以變更,並將變更的情況及原因在作出變更決定後3日內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變更不當的,應當通知作出變更決定的公安機關糾正。

(2)不批准逮捕決定。凡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尚未構成犯罪,或不符合逮捕的第二個、第三個條件,或主要犯罪事實尚未查清而犯罪嫌艇人已拘留的應制作不批准逮捕決定書。不批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對於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應當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並將執行回執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的3日以內送達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四,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絕對不能既不放人,又不變更強制措施。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複議和複核,應當製作複議決定書和複核決定書,通知公安機關,以說明覆議、複核的結果和作出的決定。

第五,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在實踐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大偵查監督的力度,督促公安機關嚴格執法。

第六,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過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

以上都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與資料。由此可知,新刑訴法第八十九條對於批准逮捕進行了詳細規定,也需要公安機關與人民檢察院密切配合。公安機關應當得到檢察院的批准許可後才可逮捕嫌疑人,若是檢察院不同意,應該立刻放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