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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241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刑事訴訟 閱讀(2.72W)

刑訴法241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刑事案件的處理需要公檢法部門互相配合,檢察院提請公訴後,法院會開庭審理,並依法作出判決。對於一審判決,當事人如果表示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要求上級人民法院重審,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到247條規定了申訴的注意事項。那麼刑訴法241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麼?下面小編集合法律有關資料給大家講解下。

一、刑訴法241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了刑事申訴制度。申訴的權利基礎是公民享有的民主權利,即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的監督權,以及參與對國家事務和社會公共事業的管理權和言論表達權。在司法領域,公民的申訴權主要表現為要求司法機關對已經處理的生效裁判進行復查的權利,它沒有訴訟權利的性質。公民向司法機關提出申訴,主要是為司法機關提供發現生效裁判是否存在錯誤的線索。儘管申訴的目的是為了引發再審程式,但它僅僅是司法機關啟動再審程式的材料來源和資訊渠道,申訴並不會必然引起再審程式。

二、 哪些人可以申訴?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配偶、子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案外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也可以提出申訴。 申訴可以委託律師代為進行。

三、申訴應提交哪些材料?

1、申訴狀。應當寫明當事人及申訴人的基本情況、聯絡方式以及申訴的事實與理由。

2、原一、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經過人民法院複查或者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決定書、再審判決書、裁定書。

3、其他相關材料。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相關證據材料;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附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四、申訴應向哪一級人民法院提出?

申訴人對已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申訴,應當首先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被駁回後,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經過高階人民法院複查或再審的案件,當事人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但是已依法終結的案件除外。

綜上所述,在刑事訴訟進行過程中,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後,如果當事人及代理人不服,按照刑訴法241條規定,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檢察院提出申訴。提出申訴應該先向作出判決的法院提出,其不受理的話,當事人再向上級法院提出。需要攜帶申訴狀、一審判決書等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