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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訴法九十條的具體內容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 閱讀(8.92K)

新刑訴法九十條的具體內容是怎樣的?

我國刑事案件會由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這三個司法機關共同辦理完成,由三個司法機關共同辦案的目的在於最大程度地體現法律的公平公正。公安機關在對刑事案件偵查完畢之後,會提交材料要求檢察院批准逮捕,如果檢察院不批准,公安機關可以向上級檢察院申請複核。這在我國新刑訴法九十條中作了相關規定。下面一起來了解一下新刑訴法九十條的具體內容是怎樣的吧。

一、新刑訴法九十條的具體內容是怎樣的?

刑訴法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二、不批准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質量標準》第七條中對沒有逮捕必要的情形作出了列舉:“犯罪嫌疑人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為沒有逮捕必要:

(1)屬於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

(2)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協從犯,犯罪後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3)過失犯罪的嫌疑人,犯罪後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4)因鄰里、親友糾紛引發的傷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後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的;

(5)犯罪嫌疑人劉忠誠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群以及居民委員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

(6)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或者殘疾人,身體狀況不適宜羈押的;

(7)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的;

(8)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羈押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或者妨礙刑事訴訟正常進行的;

(9)其他無逮捕必要的情形。”

檢察院拒絕後的處理方法。公安機關的職責是尋找犯罪人員的犯罪證據,至於是否需要提出訴訟,應由檢察機關來判斷。所以,各司法機關有不同的職責與許可權,這種做法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的基本權益,也能保障法律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