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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202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刑事訴訟 閱讀(2.8W)

刑訴法202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刑事訴訟中,大部分案件都是公訴案件,也就是說由檢察院發起訴訟的。法院受理後,會啟動一審程式,並且,要在規定期限內做出判決,關於審理期限,刑訴法中有明文的條文做出規定,包括第202條。那麼刑訴法202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麼?下面我們來聽聽小編的說法。

一、刑訴法202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延期審理?

1、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2、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1)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脫逃的;

(3)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4)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

三、刑事訴訟二審的期限是多久?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由此可見,根據刑訴法202條的規定,法院受理公訴案件,在啟動一審程式後,要在兩個月內審理完結,並做出判決。如果案件複雜,涉及到附帶民事訴訟,法院可以延期,最長可以延長三個月,具體期限要經過上級法院批准。法院開展二審的時候,應該在兩個月內做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