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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第91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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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第91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接到群眾報案後,符合立案條件的,公安局會立案,並派出辦案人員偵辦案件。逮捕是刑事強制措施,逮捕後,犯罪嫌疑人會被看押在看守所。在我國《刑訴法》中,用了一個小節對逮捕進行了規定,其中就有第91條。那麼,《刑訴法》第91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麼?我們來跟隨小編了解下。

《刑訴法》第91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提請批捕和審查批捕的時限: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公安機關逮捕的程式是什麼?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在接到執行逮捕的通知後,必須立即執行,並將執行的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程式是:

1、對於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

2、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的,應在逮捕證上註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提請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批准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於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註明。

4、到異地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到異地執行逮捕時,應攜帶批准逮捕決定書及其副本、逮捕證、介紹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執行。

5、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將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對強制措施進行了明確規定,按照刑訴法第91條的要求,辦案人員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前,將其逮捕後,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家屬。辦案人員申請逮捕證,要向檢察院提出,經過批准後,儘快的執行。如果發現犯罪嫌疑人有逃跑的跡象時,辦案人員也可以先行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