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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中不開庭審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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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中不開庭審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在我國是一門非常重要的程式法,它規定了在進行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些原則和程式。一般來說,在進行訴訟時,是要進行開庭審理的,但是也有特殊情況,只要符合法律規定是要不開庭審理的。那麼,刑事訴訟法中不開庭審地具體內容是什麼?

一、刑事訴訟中有哪些無需開庭審理的案件

根據《解釋》第三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兩類二審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一是經審查,認為原判明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發回重審的,可以不開庭審理。二是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違反法定訴訟程式情形,需要發回重審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二、不開庭審理的方式和程式

除刑事訴訟法第223條第1款規定的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外,可以適用不開庭審理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318條規定,對上訴、抗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的違反法定訴訟程式情形,需要發回重新審判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採用這種審理方式審理案件,應當遵循以下程式:

1.合議庭成員共同閱卷,必要時應當提交書面閱卷意見。

2.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供述和辯解以及對一審裁判的意見。共同犯罪案件,對沒有上訴的被告人也應當訊問。

3.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4.合議庭評議和宣判。

經過上述程式,合議庭認定的事實與第一審認定的沒有變化,證據充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即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並予以公開宣判。

三、開庭審理的情形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刑訴法第223條)

第二審案件依法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合議庭全體成員應當閱卷,必要時應當提交書面閱卷意見。(高法解釋第324條)

下列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應當開庭審理的其他案件。

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沒有上訴,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上訴案件,雖不屬於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有條件的,也應當開庭審理。(高法解釋第317條)

對上訴、抗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違反法定訴訟程式情形,需要發回重新審判的,可以不開庭審理。(高法解釋第318條)

這就是刑事訴訟法中不開庭審的一些具體內容了,同時,也有一些刑事訴訟法中開庭審的內容,以此用來對比。如果是因為這個案件中,證據不足,案件事實也不清楚,或者是被髮回重審了,那麼這些情形,是可以不開庭審的,也沒有必要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