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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抗訴期是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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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抗訴期是什麼時候?

一、刑事訴訟法抗訴期是什麼時候?

刑事訴訟法抗訴期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5日。對附帶民事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應當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訴、抗訴期限確定。附帶民事部分另行審判的,上訴期限也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確定。

二、對於哪些案件可以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對於下列案件可以提出抗訴:

1、對於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足的案件。如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所認定的事實不清楚或者有錯誤,用以認定事實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據前後矛盾,證據與證據之間互相矛盾,判處的結論與證據不相符合等等。

2、對於原審判決、裁定適用法律不當。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在適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錯誤,或者是定性不準,混淆了有罪與無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或者是判刑畸輕畸重,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等。

3、嚴重違反訴訟程式。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使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受到了侵犯。例如,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規定應當迴避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沒有迴避。未依法為盲、聾、啞、未成年人被告人或者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等。

只有當人民檢察院認定法院審理的案件程式有誤,或者是證據不足的情形,才可以在抗訴其之內提出抗訴請求,且該請求只能由司法機關提出,普通的民事主體是不能提出的。該請求提出再次審理後,若與第一次審理結果有意,法院的相關職員胡受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