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刑法修正案九中是如何規定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71W)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刑法修正案九中是如何規定的?

網路發展越來越迅速,在人們生活中比重佔的越來越大,需要了解的資訊只要是點選網路搜素基本上就能出來。而正因為如此促使了許多的不法分子趁機在網路上獲取個人資訊,而隨著公安機關的打擊力度不斷的加大,一旦被查處就會被判定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刑法修正案九中是如何規定的?小編在本文中將為大家介紹。

一、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刑法修正案九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中的規定

(一)二十八、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致使違法資訊大量傳播的;

2、致使使用者資訊洩露,造成嚴重後果的;

3、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

4、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二十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後增加二條,作為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利用資訊網路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2、釋出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資訊的;

3、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釋出資訊的。

4、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5、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6、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7、三十二、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資訊,故意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定罪標準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是《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條第二款增設的罪名。是指個人或者單位竊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照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一)“公民個人資訊”的內容界定。

到目前為止,對公民個人資訊的具體內容尚沒有明確的法律定義。但是作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的侵害物件,在司法實踐中必須要對此概念作出相應的釐清。法院分析認為,對公民個人資訊的判斷要把握兩個標準:“自然人性質”和“隱私性”。公民個人資訊應當是自然人的資訊,這就排除了法人或者是其他組織的資訊,對於司法實踐中非法獲取大量的企業資訊不應認定為公民個人資訊。

(二)“非法獲取”的行為判斷。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是法條對該罪的行為描述。對於“竊取”尚好理解,但是對於“其他方法”到底涵蓋哪些,實不明確。這當然是立法的一種技術考量,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這一問題亟需解決。法院認為,“非法獲取”可以理解為,沒有法律依據或者授權的獲取方式。實踐中,行為人常用的方式一般是竊取、購得、騙取、奪取、脅迫、索取等,無論哪種方式都沒有得到法律的授權或允許。

(三)“情節嚴重”的後果認定。

法律關於“情節嚴重”的表述標準模糊,法官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同時法官在認定案件事實時也具有一定的困難,不容易形成“心證”或是對自己形成的“心證”搖擺不定。法院認為,對“情節嚴重”的認定必須具有綜合性和全域性性。

網路時代不僅要保護好自己的資訊,而資訊一旦被他人非法獲取甚至是被人敲詐最好是及時的向公安機關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