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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關於罰金刑是如何適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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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關於罰金刑是如何適用的

《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以來,已有將近一年時間,但全國各地法院的適用並不完全相同,在罰金刑的適用上也有不同的理解,其中反映出的問題對我國的司法實踐有著重要的影響。那麼刑法修正案九關於罰金刑是如何適用的呢?接下來小編將與您探討。

刑法修正案九關於罰金刑是如何適用的

從《刑法修正案(九)》對罰金條款的修改情況來看,主要存在四種模式。

一是修改了總則關於罰金的規定,將“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修改為“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進而進一步完善了因災禍等事由不能繳納時罰金的繳納方式和繳納程式,加大了罰金的繳納力度。

二是在分則條款中,增設罪名的同時在刑罰設定上設立罰金刑條文。

三是在分則條款中,在未修改之前法定刑幅度的情況下單獨增設罰金規定。如刑法第一百二十條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第一款之前規定:“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刑法修正案(九)》將其修改為“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四是在分則條款中,在調整法定刑幅度的同時,增設罰金條款。

這具體又可分為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未改變起點刑幅度,但增設法定升格刑規定,同時設立罰金條文。如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修改為“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就是如此。

第二種情形是改變了起點刑,或者有多個量刑幅度,改變了相應量刑幅度,同時增設罰金規定的。如貪汙、受賄罪的規定。再如刑法第三百條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之規定。在修改之前該罪第一款表述為:“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改之後,第一款變為:“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需要說明的是,以上分類只是基於研究需要而進行的一種初步概括,並非是要絕對精確的對《刑法修正案(九)》罰金條款所採用的立法技術進行歸類。事實上,本次修正在很多罰金條文的設計上採用的是混合方式,同時包括筆者所概括的後兩種模式。

《刑法修正案(九)》中關於罰金刑的規定,為司法實務指明瞭一定的方向,但也豐富了法律工作者對該條文的理解。為了儘可能做到公平、公正,我們有必要對條文進行統一的理解與適用。 刑法修正案九關於罰金刑是如何規定、如何適用的,小編已經為您做了如上論述,更多相關問題請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