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開設賭場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7.68K)

認定標準: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開設賭場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2)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