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刑事案件中數罪併罰原則有幾條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65W)

一、刑事案件中數罪併罰原則有幾條?

刑事案件中數罪併罰原則有幾條

(一)併科原則

(二)吸收原則

吸收原則雖然對於死刑、無期徒刑等刑種的並罰較為適宜,且適用頗為便利,但若普遍採用,即適用於其他刑種(如有期徒刑、財產刑等),則弊端較為明顯。

(三)限制加重原則

限制加重原則的特點是:克服了併科原則和吸收原則或失之過於嚴酷且不便於具體適用,或失之過於寬泛而不足以懲罰犯罪的弊端;既使得數罪併罰制度貫徹了有罪必罰和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又採取了較為靈活、合乎情理的合併處理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在第69條從總體上確立了限制加重原則,同時兼顧考慮了併科原則和吸收原則,具體來說:

1、對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為有期自由刑、拘役或管制的,採取限制加重原則。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本身都有一定的期限,因此,在數刑的綜合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是比較恰當。但是,如果總和刑期過高,決定執行的刑罰就可能過長,因而我國刑法對最高刑期加以限制,即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

2、對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採取吸收原則。數罪中宣告幾個死刑或最重刑為死刑的,僅應決定執行一個死刑,而不得決定執行二個以上的死刑或其他主刑。因為,死刑是剝奪生命的刑罰,生命對於一個人只有一次,既然已經執行了死刑,其他刑罰如徒刑、拘役、管制等就不可能再執行。如果在其他主刑執行完畢後再執行死刑,又有悖於我國刑罰的目的,也不利於及時打擊危害特別嚴重的犯罪。

數罪中宣告幾個無期徒刑或最重為無期徒刑的,執行一個無期徒刑,不執行其他刑罰。因為無期徒刑是剝奪終身自由的刑罰。一個人的終身自由被剝奪後事實上已不可能再執行其他刑罰。同時,作為數罪併罰的原則,也不允許將兩個無期徒刑合併升格為死刑。因為無期徒刑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死刑是剝奪生命的刑罰,兩者的性質是截然不同的。

3、對判有附加刑的,一般採取併科原則,附加刑仍須執行。數罪中主刑不論執行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因為附加刑與主刑的性質不同,不妨礙併科。

關於數罪併罰的刑期計算不能一概而論的,類似於犯罪嫌疑人因為詐騙被判處了10年有期徒刑,因為搶劫被判處了13年有期徒刑,實際上罪犯最終服刑的時間一般都低於23年。除了主刑期之外,不同型別的附加刑期也要逐一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