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刑事案件中數罪併罰有什麼情形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56W)

一、刑事案件中數罪併罰有什麼情形?

刑事案件中數罪併罰有什麼情形

(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

(2)刑罰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

(3)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

二、數罪併罰的刑期怎麼執行?

1、數罪中有一罪被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執行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

2、數刑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刑期。

3、數罪併罰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不超過二十年。

這是數罪併罰最高執行刑期的規定,如數罪都被判處管制,總和管制達到五年,但最高執行刑期不超過三年,也就是說最高執行三年管制。

三、對數罪併罰的判罰有爭議上訴的條件有哪些?

刑事案件上訴的條件有:

1、有適格的上訴人被告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2、符合法定的上訴期限: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2)上訴人在上訴期限內要求撤回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後要求撤回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後決定是否允許撤訴。

綜上,數罪併罰的情形有三種,有些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時候,本身就是以兩個以上不同的罪名起訴的,還有些罪犯是服刑期間發現漏罪的,或者服刑期間有新罪的,如果只有一個罪行,肯定不會被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