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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和死緩的區別有哪些 | 死緩改判無期徒刑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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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和死緩的區別有哪些 死緩改判無期徒刑如何處理

有的罪犯在被法官判刑的時候是同時適用了緩刑的,而對於一些罪刑比較嚴重的罪犯來講,雖然不會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但也會判死緩。緩刑和死緩裡面都包含了一個“緩”字,這讓很多人都分不清楚,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告訴大家緩刑和死緩的區別有哪些

一、緩刑和死緩的區別有哪些

(一)執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是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而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須予以關押,並實行勞動改造。

(二)考驗期限不同。緩刑的考驗期必須依所判刑種和刑期而確定。所判刑種和刑期的差別決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驗期;死刑緩期執行法定期限為2年。

(三)適用前提不同。緩刑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死緩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的條件。

(四)法律後果不同。緩刑的法律後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是否發生法定情形而分別為: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或者撤銷緩刑,把前罪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理,或收監執行原判刑罰。

死刑緩期執行的後果為:在緩刑期限屆滿時,根據犯罪人的表現,或予以減刑,或執行死刑,在緩刑執行期間也可因犯罪人違反法定條件而執行死刑。

二、死緩改判無期徒刑如何處理

高階人民法院審理或者複核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並限制減刑的案件,認為原判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適當,但判決限制減刑不當的,應當改判,撤銷限制減刑。高階人民法院審理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沒有限制減刑的上訴案件,認為原判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應當限制減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發回重新審判。確有必要限制減刑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後,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

高階人民法院複核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沒有限制減刑的案件,認為應當限制減刑的,不得以提高審級等方式對被告人限制減刑。高階人民法院審理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對被告人改判死刑緩期執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高階人民法院複核判處死刑後沒有上訴、抗訴的案件,認為應當改判死刑緩期執行並限制減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司法解釋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認為對被告人可以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並限制減刑的,應當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一案中兩名以上被告人被判處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複核後,對其中部分被告人改判死刑緩期執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通過對比分析之後,我們知道緩刑和死緩的區別主要是在4個方面,其實這二者最大的區別就是針對的最新不同,其中死緩針對的是那種不是必須要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罪犯,換言之這種情況下罪犯的最刑是比較重的。而緩刑針對的是那種罪刑較輕的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