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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與緩期的區別有哪些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04W)

緩刑與緩期的區別有哪些

說到緩刑與緩期,可能很多人會傻傻分不清楚,雖然這二者從字面上看是差不多的,但實際上卻存在很大的區別。那到底緩刑與緩期的區別有哪些呢?而我國法律中規定罪犯可以適用緩刑的條件又有哪些?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緩刑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根據我國刑法典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物件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典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物件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相反,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而未被列為適用緩刑的物件。至於罪行相對更輕的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於管制刑的特點即對犯罪人不予關押,僅限制其一定自由所決定,故無適用緩刑之必要。所謂“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決確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雖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減輕處罰的情節,判決確定的刑期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適用緩刑。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但必須注意的是,由於犯罪人尚未適用緩刑,因而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只能是審判人員的一種推測或預先判斷,這種推測或判斷的根據,依法只能是犯罪情節較輕、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在這兩個因素中,犯罪情節較輕屬於已然之罪的範疇,主要表明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較小,應當綜合主觀惡性與客觀危害兩個方面加以綜合評判。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屬於未然之罪的範疇,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較小,應當根據犯罪人的罪後各種表現,並適當考慮犯罪人的一貫表現作出評判。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刑法》(修正案八)將74條修改為:“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二、緩刑與緩期的區別有哪些

所謂緩刑,根據是指對於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如果暫緩執行刑法確實不再危害社會的,就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在考驗期內,如果遵守一定的條件,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一項制度,簡單的說,緩刑就是有條件的不執行所判決的刑罰。而在判決書中的寫法是某某被告人犯某某罪,判處有期徒刑年,緩刑年。

所謂緩期執行,是指根據刑法第48條的規定,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在判決書中的寫法是某某被告人犯某某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根據緩刑和緩期執行的概念可以看出,緩刑與緩期執行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二者雖然都是有條件的不執行原判刑罰,都不是獨立的刑種,但二者有著本質的區別。其區別有以下幾點:

第一、適用條件不同。緩刑適用於對社會危害不大,處刑較輕的被告人,即根據刑法第72、74條規定,緩刑只適用於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據犯罪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並且必須不是累犯;而緩期執行適用於罪行嚴重,被判處死刑但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說,宣告緩期執行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應當判處死刑,二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二者缺一不可。

第二、執行方法不同。對於宣告緩刑的犯罪人不予關押,也不予以管制,只是將判決書送達其所在單位或基層派出所,對其在緩刑期間予以教育並觀察其表現;而對於宣告緩期執行犯罪分子,必須予以監禁,並強迫其改造勞動,以觀後效。

第三、二者的考驗期不同。對於宣告緩刑的犯罪人,其緩刑考驗期依其所判處的刑種與刑期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定考驗期限,被判處拘役的緩刑考驗期最低不能少於2個月,最長不得超過1年;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最低不能少於1年,最高不能超過5年,在此範圍內,緩刑考驗期等於或長於原判刑期;而死刑緩期執行的考驗期均為2年。

第四、法律後果不同。對於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來說,其法律後果有三種情況:第一、如在緩刑期內,犯罪人沒有犯新罪,沒有發現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行沒有判決,沒有情節嚴重的違反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緩刑考驗期滿後,對他所判徒刑就根本不執行了。第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若在緩刑期間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將所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然後將前罪與後罪所判刑期,依照刑法第69條之規定,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的刑期。第三、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違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緩刑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對於被宣告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人來說,根據刑法第50條規定,有三種處理結果:第一、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兩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第二、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兩年期滿後,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另外,雖然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及被宣告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人來說,被宣告前先行羈押的日期都無法折抵考驗期,但是,對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來說,因緩刑期間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而數罪併罰撤銷緩刑的,或因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規定或違反有關緩刑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的,其在宣告前被先行羈押的日期計折抵刑期。而對於死刑緩期執行改為有期徒刑的,不管何時裁定,有期徒刑的期限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被宣告緩期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得折抵改判後的刑期。

主要存在與四點上面,包括法律後果、考驗期、執行方式以及適用條件。實踐中,罪犯要想在判刑的時候同時適用緩刑的話,則就需要符合規定的條件才行,這方面的內容小編也在上文中進行了講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