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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改判無期徒刑後又是怎麼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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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改判無期徒刑後又是怎麼處理的

被判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在服刑期間要是能夠悔罪,並且有良好表現的話,那緩刑期滿之後就可以減為無期徒刑。當然,如果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話,那可以直接減為25年有期徒刑。不過大家知道死緩改判無期徒刑之後又是怎麼處理的嗎?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死緩改判無期徒刑後又是怎麼處理的

高階人民法院審理或者複核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並限制減刑的案件,認為原判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適當,但判決限制減刑不當的,應當改判,撤銷限制減刑。高階人民法院審理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沒有限制減刑的上訴案件,認為原判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應當限制減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發回重新審判。確有必要限制減刑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後,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高階人民法院複核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沒有限制減刑的案件,認為應當限制減刑的,不得以提高審級等方式對被告人限制減刑。高階人民法院審理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對被告人改判死刑緩期執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高階人民法院複核判處死刑後沒有上訴、抗訴的案件,認為應當改判死刑緩期執行並限制減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司法解釋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認為對被告人可以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並限制減刑的,應當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一案中兩名以上被告人被判處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複核後,對其中部分被告人改判死刑緩期執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二、死刑緩期執行犯如何減刑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關於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就相關案件審理程式的若干問題出臺了司法解釋。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這個總共8條的司法解釋。《關於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式若干問題的規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被告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減刑判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訴。

實踐中,對死緩改判的也是需要按照相應的規定進行,而不能由監獄主管部門的負責人直接說了算。當然實際改判為有期徒刑還是無期徒刑,還要看罪犯在緩刑期間的具體表現如何。如果在服刑期間有故意犯罪的話,那此時一般是會核准執行死刑的。